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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审批事项的申报 |
>>返回栏目列表 日期:2017-11-29 09:33:00 |
(一)国家秘密及密级核准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或争议双方可报经市保密局并向省保密局提出确定密级的申请。 3.申报所需的材料: (1)已填写的《不明确事项密级申报表》或《有争议事项密级申报表》; (2)不明确事项或有争议事项及其载体; (3)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涉密工程认定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申报单位对照《保密法》和相关部门《保密范围规定》,认为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向市保密局提出确认申请。 3.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已填写的《保密工程项目申报表》; (3)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文件; (4)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文件; (5)工程项目方案示意图和1/2000(或1/500)地形图(用笔划出用地范围)各1份; (6)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三)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条;省保密局和省财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 2.项目内容:对有关单位申请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核准和并依法管理。 3.办理条件: (1)申报单位保密工作需要; (2)经本单位保密组织审查; (3)本单位有购置资金或财政部门同意使用财政性资金。 4.申报所需的材料: (1)《不宜招标的涉密采购项目申报表》及涉密采购项目清单; (2)采购项目文件资料; (3)单位保密组织对涉密采购项目的审查意见;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培训、任用确认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保密干部和专(兼)职保密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粤密局〔1999〕8号);省国家保密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粤密局〔2001〕8号)。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凡符合《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选用条件,并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可向市保密局提出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单位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任用、培训和上岗资格进行审查、批准,核发资格证书。 3.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单位函件; (2)《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注册备案表》(一式二份)。
(五)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国保发〔1994〕17号)第五条、第七条;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厅字〔2000〕58号)第十六条。 2.项目内容:对单位或个人自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进行审批、发证。 3.办理条件: (1)确因工作需要; (2)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带; (3)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统一考试试卷除外); (4)携带出境后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4.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报告和《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申请表》; (2)申请单位将自行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制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意出境的书面文件; (4)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国保〔1993〕28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第3号令)第十七条。 2.项目内容及办理条件:市直机关、单位向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向市保密局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3.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单位函件,说明提供的必要性、可靠性和本单位的意见。 (2)《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申报表》。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须同时报送统计机构核批的相关文件。 (4)采取技术处理防止泄密的方法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第三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8〕1号)第三点;《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项目内容:市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拟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进行审批,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3.办理条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总体方案及安全保密方案已经通过由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和市保密局派人参加的审查论证; (2)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具有负责日常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4)通过省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中心(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系统测评广东省分中心)的检测评估。 4.申报所需的材料: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书》;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总体方案、安全保密方案及其审查论证意见以及审查论证的人员名单; (3)承建单位名称、承建内容及资质证明; (4)采用的安全保密产品、设施的目录及其检测证书; (5)工程监理报告; (6)安全保密检测评估报告; (7)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8)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9)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情况。
(八)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鉴定申请 1.申报依据:《保密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1〕117号);《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国保发〔1998〕8号)第四条、第八条。 2.项目内容及申请条件: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及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对其办理的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提请鉴别和认定。 3.申报所需的材料: (1)提请鉴定的函件; (2)进行鉴定需要知悉的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背景资料; (3)需要进行鉴定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可供鉴定的文字说明及陈述材料; (4)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咨询电话:0757-83323589/8336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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